%0 Journal Article %A MENG Bo1 %A 2 %T 高校招生权:属性界定、行权逻辑与司法审查 %D 2021 %R 10.16298/j.cnki.1004-3667.2021.04.07 %J 中国高教研究 %P 36-41 %V 37 %N 04 %X 高校正确行使招生权是公民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前提,对学生入学关系起到决定性作用。学界对于高校招生权的本质有三种认知,即法授权力、国家权力和自然权利,依据招生权的不同性质,形成了公务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混合主体多种主体类型,与之对应存在高校招生权公权力说、私权利说和二元属性说三种学术观点。高校招生权应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要面向的综合性权力(利)。基于此,提出高校招生权需遵循公权力之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正当性的行权逻辑。将高校招生权纳入司法审查范畴,主张以必要的程序审查、有限的实体审查和理性的被动审查为要素,构建高校招生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U https://zggjyj.cahe.edu.cn/CN/10.16298/j.cnki.1004-3667.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