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民: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改革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的协同融合发展。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也是我们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强调了科技创新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作为教育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和人才工作者,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在促进教育、科技与人才三位一体协同融合发展的过程中,科技成果的转化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众所周知,科技乃经济增长之引擎,亦是提升综合国力的核心动力。唯有科技成果得以有效转化,方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因此,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进程,业已成为全球科技政策的新风向标。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键一环,不仅紧密衔接了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更为教育实践和人才培养搭建了广阔舞台。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首先需要政府作后盾,提供政策鼓励、金融与环境支持。其次,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主体;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则是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则存在于技术市场化的全过程的各阶段,是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催化剂。
当前,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还不够完善,政策支持力度还需加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需要改革完善,科技人才的激励机制也需进一步优化。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深入发展。
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背景下,国家致力于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体系。首要任务是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与此同时,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与支持力度,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坚实的政策保障与资金扶持。尤为重要的是,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避免将管理资金的逻辑简单套用于资本与资产的管理上。
首先,科技成果在转化前多数以无形资产形态存在,其显著特征在于评估难度大。既缺乏明确的账面价值,又难以估算折旧,更难以预判转化后产品的市场价值。唯有通过市场双方的博弈,方能形成交易价格。当无形资产以作价入股方式融入转化流程,科技成果便转化为资本,进而具备生产关系属性、增值需求及上市前流动性受限等特征。
相比之下,资金管理则侧重于流动性、财务成本、账面价值及使用效率等方面,与无形资产及资本的管理逻辑截然不同。随着国家一系列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政策的出台,相关法规与政策的适应性调整及必要修订显得尤为迫切。我们需妥善处理好四种不同类型的资产及其研发成果转化的管理问题: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区别对待;资产、资金与资本的管理应有所区分;对于国家资本投入与国有法人资产投入的企业,政策应有所差异;同时,对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办企业也应实施不同的管理要求。
若不能准确区分上述四种关系,很容易导致责任主体混淆,进而使所有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难以发挥实效。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区分并妥善处理这四种关系,尊重法人对资产的独立管理与处置权,确保责权利相统一,从而充分调动相关机构的积极性。这样既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能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最终助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其次,我们必须强化对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支持。聚焦于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我们需进一步巩固企业的主体地位,并促进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结合。为此,应制定更为优惠的税收与金融政策,激励企业增加科技研发投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唯有当企业成为研发投入的主力军,方能真正确立其在技术创新中的核心地位。与此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科技成果的转化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显得尤为重要。
最后,我们需着力优化科技人才的激励机制。应建立一套以创新能力、成果质量及实际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确保杰出的科技人才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与认可。此外,还需加强科技人才的培训与教育工作,不断提升他们的创新与实践能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
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的协同融合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定信心、勇攀高峰,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作者:李志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技服务专家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来源: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2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