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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阅读数:2194    发布时间:2018-12-04    分享到: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学会有关文件,按照“依法依章规范办会、自主活动”的原则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以促进学会健康有序发展。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领域或某学科专业业务活动的非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党建工作,注重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分支机构要坚持服务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服务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服务高等学校的办学治校,服务高等教育学术研究的理论探索。
  第二章  职能、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发挥专业性学术团体作用,开展本领域或专业需要的学术会议、专题研究和决策咨询等活动;
  2.开展本领域或专业改革发展实践的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和专项培训等活动;
  3.组织本领域或专业标准研究与应用,进行监测评价,推进自律机制建设,参与本领域或专业的治理;
  4.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与本业务领域相关的评比、达标及表彰奖励等活动。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权利
  1.开展学会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2.参加学会组织或委托的有关活动;
  3.获得学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4.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2.接受学会管理,维护学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3.执行学会决议并完成交办的任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4.积极稳妥发展会员,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和能力建设;
  第三章  基本制度
  第八条  分支机构执行《章程》,不再制定分支机构的章程。分支机构形成的内部管理制度,称为“工作规则”,须报学会秘书处核准备案。
  分支机构对“工作规则”进行修改、调整时,事前应书面征求学会秘书处意见。经本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规则”,应及时报学会秘书处核准备案。未经核准的“工作规则”,不得作为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依据,不得擅自发布。
  第九条  分支机构必须规范使用名称,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全国)***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等不规范名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由该机构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最长不超过5年。担任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职务的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2届且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各分支机构的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学会其他分支机构的理事长、秘书长。分支机构秘书处不得超过2届挂靠同一高校或教育部直属单位。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理事和财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选举产生。会员在200个以下的可只设1名监事;会员在200个及以上的可成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人。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按期换届。换届前,分支机构理事长、秘书长要事先与学会秘书处沟通情况,并应提前60日将其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换届方案报学会,其中理事长、秘书长由分支机构推荐提名,报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监事(监事长)由分支机构推荐提名,报学会监事会审议。经学会核准批复后再召开换届大会。未经核准的,不得召开换届大会。新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产生后,相关材料须在换届会后60日内报学会秘书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颁发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分支机构换届后需将证书、印章及文件资料移交至新一届秘书处归档,分支机构秘书处挂靠高校(或教育部直属单位)应及时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对所挂靠分支机构能给予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支持与保障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工作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办理。分支机构届内变更负责人和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后,应及时向学会秘书处办理负责人变更核准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的,需事先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证书、印章须按规定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制作,分支机构不得自制证书、印章。分支机构须制定证书、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学会授权分支机构签署或学会代其签署的对外合作文件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支持分支机构开展正常活动。会费标准按学会标准执行,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由分支机构统一组织,会员直接汇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账号,学会开具会费发票后委托分支机构负责统一寄回会员单位。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1.分支机构代学会收取的部分会费;
  2.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4-5年更换一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分支机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应主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撤销。
  第四章  设立要求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要按照服务需求,合理布局,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充分论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2.明确分支机构的主发起单位,以及主发起单位在本领域或专业内具备的优势、研究专长、能力、水平和影响力;
  3.分支机构的基本定位、主要职责和任务,以及研究方向和重点内容;
  4.分支机构近两年的工作计划,研究重点和主要突破点;
  5.分支机构自身建设、工作运行机制、相关制度和基本保障。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规范名称;
  2.明确主发起单位和发起人;
  3.提供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组织兼职情况说明等;
  4.填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
  5.提交包括主发起单位在内的30个以上发起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6.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应是普通高等学校或教育部直属单位;
  7.挂靠单位应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提供人员、办公场所(包括产权证明、使用期限、面积、地址、联系电话)及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发起单位提出申请,学会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经学会秘书处审查,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4周之内做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答复,其中分支机构监事(监事长)候选人要报学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筹备工作6个月内向学会上报筹备情况,提交申请正式成立的报告,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正式成立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未在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所有审批程序自动废止。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后60日内向学会秘书处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发放《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须做好年检工作,按要求提交年检材料。分支机构必须按照学会宗旨和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分支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2次学术活动(包括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或培训等)。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在每年12月31日前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发展报告、财务报告(包含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年度财务预算)、下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秘书处须有专人负责与学会秘书处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召开学术年会等重要活动须事先经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并提前30天报备学会秘书处,活动结束后30天内应将会议纪要报送学会秘书处。所有上报材料均需提供纸质及电子版两种形式。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和冠以分支机构名义的刊物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立网站必须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分支机构建立网站,须将网站建设可行性报告、网站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网站运行的条件保障、公安管理部门核定的网络安全定级备案等材料,及时报送学会秘书处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方可建立分支机构网站,并挂靠分支机构秘书处所在高校或单位。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各类课题研究,须严格执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高秘〔2016〕16号)。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术会议原则上应列入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培训管理办法》。分支机构要严格控制各类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七条  经学会秘书处批准的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类竞赛,须严格执行《关于举办竞赛类活动管理办法(试行)》(高秘〔2018〕7号)。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现场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4〕227号)要求,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执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每年9月上报下年度外事计划,由学会秘书处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批准的外事活动须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加入境外组织,确需加入的须由学会秘书处报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分支机构发展港澳台地区会员,须经学会秘书处报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对外合作活动,须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同意,首次签署合作协议,有效期为1年。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影响程度给予书面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1.使用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
  2.连续两年不参加学会年度工作会议;
  3.超出学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4.违规使用证书、印章,擅自印制证书、刻制印章或遗失证书、印章;
  5.未经批准举办竞赛、评比、达标及表彰奖励等活动;
  6.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涉外活动;
  7.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8.在一个年度内不开展活动;
  9.不接受年检、不履行年检手续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10.其他违反《章程》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书面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收回印章)、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分,由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撤销机构按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变更、调整、注销及撤销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或住所等,须提交规范文件,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学会在常务理事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答复。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申请报告》;
  2.《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3.分支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报告》;
  2.《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4.分支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秘书处挂靠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秘书处变更挂靠单位申请报告》;
  2.《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秘书处变更挂靠单位申请表》;
  3.新的秘书处挂靠单位为分支机构秘书处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分支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九条  证书、印章遗失,分支机构应在《中国社会报》刊发遗失声明,并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分支机构理事长和秘书长签署的遗失声明,作出深刻检查,学会将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申请补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应提交以下资料:
  1.《补发证书的请示》,内容包括:遗失原因、登记证号、证书有效期;
  2.理事长和秘书长签署的遗失声明,以及刊登遗失声明的《中国社会报》。
  第四十一条  因事业发展和布局需要,学会对分支机构可采取注销、整合、重组等方式进行调整,涉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名称变更、合并、分解等事宜)时,可由学会秘书处特别处理。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申请注销,应填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注销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向学会秘书处交回证书和印章、清算财务、办理注销公文及公告事宜。
  第四十三条  撤销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由学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撤销手续,即秘书处动议、会长办公会决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清算财务、收回证书和印章、印发撤销文件、发布撤销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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