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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英文缩写:CAH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高等学校、社会群体和教育工作者以及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事业单位、行业企业和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全国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和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其他各界人士,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遵守法律,恪守学术道德。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开展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建设高水平新型教育智库。坚持学术立会、服务兴会、规范办会、创新强会,为推进高等教育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高等教育重大理论与实践研究,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高等教育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等调研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发挥积极作用;

(二)普及高等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科研动态,组织科研项目规划和成果评价,开展科研机构协作,推广教育教学改革经验,推动学术交流,繁荣群众性高等教育科学研究;

(三)承接政府转移的高等教育相关职能,承担政府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的相关任务,参与高等教育行业治理;

(四)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社会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组织开展标准制定、教育评价、项目评估;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览展会、竞赛活动;组织开展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教育书刊和信息资料,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期刊等发布推广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组织开展高等教育国际学术合作交流。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省(区、市)高等教育学会,行业领域从事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高等教育管理、服务机构,热心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五)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议本会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或注销),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实施过程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涉法涉诉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24日第8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2022年9月9日经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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