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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0-18 14:46:03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https://heec.cahe.edu.cn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合作银行,各有关科创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加强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规范管理,形成更加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海南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形成更加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通过对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科创企业信贷的风险进行有限补偿的方式,激励加大对我省科创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宽科创企业融资渠道,缓解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科创企业梯次培育,助力创新型省份建设,依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撬动合作银行加大对科创企业的贷款投放量,有限补偿合作银行为科创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池规模可根据科技信贷实施情况进行调整,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鼓励市县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与省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联动,拓展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信贷,是指合作银行为海南省内注册的符合融资条件的科创企业开展的以信用贷为主要贷款方式的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琼科贷”)。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为风险补偿金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受托资金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承担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择优选定,且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有较强服务科创企业创新发展的意愿,能为科创企业提供优惠和便利的信贷融资服务的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创企业包括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以及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

第八条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损定补、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导向和增信放大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公开征集、择优选定合作银行和受托资金管理机构;

(二)根据琼科贷业务开展工作成效,对合作银行进行动态调整;

(三)根据琼科贷实施情况和目标规划,编制风险补偿金年度部门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年度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组织开展风险补偿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调整风险补偿金资金池总规模,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五)负责风险补偿金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进行的跟踪管理;

(六)审定风险补偿金支出;

(七)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审批,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确定年度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

(二)指导部门开展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受托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职责:

(一)加强内部管理,定期接受省科技厅的考核;

(二)负责设立独立账户分批存入风险补偿金,并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三)负责受理、审核合作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金申请,报省科技厅审定;

(四)根据省科技厅审定结果,核拨风险补偿金;

(五)配合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提供必要材料;

(六)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

(七)配合省科技厅对各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八)负责抽查合作银行的贷款审核意见,比例不低于全部贷款金额或贷款项目数量的20%。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具体职责:

(一)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琼科贷业务,并指定专门的支行和工作人员作为业务主办行和联系人;

(二)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发出专门服务于科创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降低需企业提供的抵质押担保及其他还款来源标准;

(三)调整和优化琼科贷业务审批和发放流程,提高琼科贷审批效率;

(四)审查贷款申请,牵头负责风险补偿金项下贷款项目管理,监督企业贷款使用,对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五)建立琼科贷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琼科贷的统计与监测分析;

(六)牵头负责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金,并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清收工作;

(七)定期向受托资金管理机构报送琼科贷项目备案材料和业务推进情况;

(八)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琼科贷业务进展情况;

(九)配合省科技厅开展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合作条件

第十三条受托资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南省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内至少有5名从事过风险补偿资金相关工作经验的员工,且其中一名高管从事过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

(三)有完善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四)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可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较强的服务科创企业创新发展的意愿和工作计划,有专门服务于科创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二)具备完善的科技贷款管理体制,对科技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内部管理机制有利于为科创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

(三) 能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等有关规定,确保科技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四)信贷审批和不良贷款追索的流程规范,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五)能提供优惠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BP;

(六)能提供不低于10倍于存入的风险补偿金的贷款额度。

第十五条受托资金管理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要求,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及经营资质,由省科技厅负责依法选定。

第十六条鼓励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要求的商业银行参与琼科贷业务。省科技厅经公开征集,并依照申请银行的资产规模、风控能力、融资成本等条件择优选定合作银行。

第四章 合作方式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同受托资金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形成双方合作关系,所产生的委托管理费用优先从风险补偿金资金池中产生的利息收益中支出, 不足部分纳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安排,坚持按量付费原则,按不超过当年管理的风险补偿金总额的1%比例提取,每年委托管理费用总额控制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开展琼科贷业务的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款管理。受托资金管理机构在各合作银行分别对应开设独立账户,用于存放风险补偿金,各独立账户内资金共同构成风险补偿金资金池,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账户内资金所产生利息收益滚存计入风险补偿金资金池。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定期对受托资金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进行整改或终止委托业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委托业务。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会同受托资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采取一年一签约的方式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形成三方合作关系,协议明确琼科贷业务范围、风险补偿金存入合作银行数量和对应撬动放贷额度等事项。建立政银风险分担机制,按约定的风险责任划分,共同承担琼科贷潜在的银行风险,共同推动琼科贷业务开展。设定以下两个因素作为衡量合作银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当年报送琼科贷实际放款总额;

(二)当年报送琼科贷支持科创企业数量。

第二十一条 设置风险警戒线。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项下贷款项目逾期率超过5%时,合作银行暂停该模式下新增贷款业务办理,同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后续若贷款逾期率恢复至5%以内时,经合作银行和省科技厅商议同意后,恢复重启该模式下新增贷款业务办理。

第二十二条合作银行实施增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在合作协议期限内,琼科贷业务推进顺利并取得实效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可续签合作协议;琼科贷业务无进展或推进缓慢的,合作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协议,合作关系随之终止,不再新增风险补偿金项下贷款,对应存入的风险补偿金全部转出,但其原存量贷款项目的补偿效力持续有效,直至全部债权债务等处理完毕。

第五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鼓励和支持合作银行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创新性和市场前景的科创企业开展信贷业务。

第二十四条 纳入风险补偿金支持对象的科创企业应在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1年以上,具备正常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属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优先扶持,对过往有恶意逾期、欠息等不良征信记录的企业不予支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科创企业应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二)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的获奖企业。

第二十五条单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同一时期贷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贷款期限3年以下的,最多可展期2次,每次展期1年,但累计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贷款企业应遵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贷款资金必须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成果转化等研发和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其他用途。

第六章 补偿对象与标准

第二十七条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其承担的补偿损失范围仅限于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

第二十八条贷款项目包括以信用方式,保证方式,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等方式申请的银行融资产品,但不包括同一笔贷款中已获得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再担保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合作银行对支持对象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纳入风险补偿金项下贷款项目,风险补偿金可给予有限损失补偿:

(一)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BP;

(二)信用贷款部分在所贷款项目中额度占比不低于50%;

(三)不得收取贷款利息、罚息及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贷款费用,不得设置贷款附加条件,加大企业贷款成本;

(四)合作银行不得将已发现还款风险的贷款转为琼科贷贷款项目。

第三十条风险补偿金按不同贷款方式区划风险责任,对琼科贷的不良贷款项目实施分类补偿标准:

(一)贷款项目中的信用贷款部分按其本金损失的60%承担;

(二)贷款项目中的其他贷款部分,按其本金损失的50%承担。

第七章 贷后管理与运作方式

第三十一条合作银行应按贷后管理要求,加强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项目的贷后管理,不得因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而弱化应尽的贷后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受托资金管理机构等各方均有义务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多渠道了解、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任何一方获知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其他方,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风险补偿金项下贷款分类为关注类时,合作银行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资金管理机构和省科技厅。

第三十四条风险补偿金项下贷款列入不良贷款的,合作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

行尽职催收;履行尽职催收程序仍逾期未还款时,合作银行应进行追偿起诉,对已进入司法程序追偿的,可提出风险补偿金申请。

第三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申请基本流程:

(一)不良贷款项目符合第三十四条申请条件的,合作银行向受托资金管理机构提交风险补偿金申请,并提供贷款项目材料、贷款逾期证明材料、催收证明材料、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受托资金管理机构应在合作银行依据本条第一项提交材料完备后20个工作日内对补偿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向省科技厅提交补偿建议;

(三)省科技厅对补偿建议进行复核,并在省科技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复核不成立的,按程序进行报批后,由受托资金管理机构完成补偿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不良贷款获得风险补偿资金后,合作银行应加强追偿工作,全额承担不良贷款清收追偿责任,包括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根据该笔不良贷款获得补偿的比例,由合作银行将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执行费用等法定裁判活动规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按照补偿比例在收到此笔清收处置资金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受托资金管理机构复核并按程序退回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对于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由合作银行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报受托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复核。受托资金管理机构复核后,将相关情况报省科技厅。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合作银行须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第三十九条建立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合作银行应每季度向省科技厅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受托资金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向省科技厅报告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对于合作银行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存在严重失职或伙同企业采取欺骗手段获取风险补偿金的,经核实后,不予补偿;已获补偿的,收回补偿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发生追偿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视为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记入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且在偿还贷款前将不能获得科技政策资金支持。若存在恶意骗取信贷资金或故意不归还贷款等不良行为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主管部门、合作银行、受托资金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纳入我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资金池支持的已备案但尚未到期的存量贷款项目,仍按我省当时的暂行办法或有关协议约定继续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海南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字〔2020〕14号)自2023年11月18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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