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科规〔2022〕11号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云南省科技厅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省科技厅第2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科技厅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厅科学技术普及项目(以下简称科普项目)管理,完善科普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0〕4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22〕5号)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云科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科普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普项目,重点支持重大科普活动、科普能力建设、科普政策研究、科普人才培养、科普传播工作、科普交流合作等。
第三条 科普项目的管理实施遵循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社会参与、高效便捷的原则,采取公开申请、择优支持、科学规范、追踪问效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省科技厅按照科普相关政策和年度工作重点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选题方向、内容和时限等要求进行申报。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具有一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基础和优势;团队服务能力较强。
(三)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项目申报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实行网络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信息系统逐级申报。
第七条 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范围使用。
第八条 申报受理后的项目,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组织遴选。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部门与省科技厅就项目目标、实施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资金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科技报告、技术合同登记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签订项目合同书通知后30天内,应完成所有合同书签订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普项目形成的专著、软件、影视作品等成果,应在封面、注释等适当位置注明“云南省科技厅科学技术普及项目支持”字样。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二条 科普项目实行集中会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在信息系统中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项目推荐部门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申请验收。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
(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项目合同书。
(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五)项目资金决算书、资金支出明细账、项目资金支出费用归集统计表和其他相关财务附件。省级财政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其他附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3类。
(一)通过验收。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达到90%以上,项目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指标任务完成程度整体低于6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2.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3.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4.不按规定报送或无故未按期提供验收材料的;
5.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6.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三)项目结题。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
第五章 监督、绩效评价及诚信管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的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 绩效跟踪和评价。省科技厅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继续实施项目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管理部门要求,按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评价、调整以及验收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计入科研诚信档案。
(一)违背科学道德,宣传伪科学。
(二)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三)以科学技术普及为名,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普工作。不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信息系统内签发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推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